一天,老王送孙子去上学,刚出学校门口,被骑三轮车的张某撞倒在地,当时双方均未报警。学校门口围观的群众中,有人从中劝说,叫张某赔偿老人500元钱私了,因老人当时感觉并不严重,遂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,拿了500元钱就离开了。当晚老人感到身体十分疼痛,遂入院治疗,第二天老人的家人才向交警部门报案。由于现场变动,证据灭失,交警部门在向双方调查询问后,因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查清,没有作出事故认定。老人出院后不久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。
审理过程中,法官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,在询问笔录中张某承认其驾车撞伤老人,开庭时张某经传唤未到庭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张某驾驶三轮车发生事故并致原告受伤,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老王没有立即报警,亦没有保护事故现场,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,亦存在过错,故原告的损失双方各半承担。
法官提醒:现在轻微事故私了的情况较多,若草率私了,自行撤离现场后,责任方不履行义务,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,又因现场变动,证据灭失,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,受害方可能会丧失诉权。正确的做法是,交通事故发生后,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,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,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天气、当事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机动车驾驶证号、机动车牌号、保险凭证号、交通事故形态、碰撞部位,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,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。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,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,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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