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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:交通事故车损自行处理范围9月起扩大 时间:2012-08-16 16:59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admin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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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日前联合发布《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、自行协商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从9月1日起,天津市将扩大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范围,以保证道路通畅。如果是轻微车险事故,车主应自撤现场;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,将处以200元罚款。

  据天津市交管系统统计,截至今年7月份,天津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6.5万辆。在不少高峰路段,部分车主因轻微剐蹭事故而不肯快速解决并撤离,经常造成交通堵塞。为此,市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在借鉴北京、上海、厦门等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,根据相关法规,制定了《办法》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要求,对于同在天津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,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,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、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,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,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,自行协商处理;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,当事人也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,自行协商处理,不受车辆损失金额限制;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,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,驾驶人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,以及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等四种情况,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。

  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,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,会同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确定,并签署《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》,当事人无须到交警大队或快处中心处理。
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,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,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离的,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,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;造成交通堵塞的,对驾驶人一并处以200元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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